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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乃神設立 通姦不宜除罪(影音)

圖,受訪者提供 圖,受訪者提供

  【記者尹箴台北報導】有關「通姦除罪化」的言論近來甚囂塵上。台大哲學系副教授柯志明指出,婚姻是維繫社會價值的重要基礎,透過刑法保護婚姻,避免婚姻瓦解導致社會秩序崩解,刑法第239條的存在是有必要的。
 日前,文化部長龍應台指出,「通姦罪」是落伍的法律,法務部應嚴肅面對「通姦除罪化」課題,她說,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,「這是什麼時代了?難道婚姻要靠警察去敲門、偵探錄影來維持你的婚姻嗎?」
 柯志明表示,刑法第239條說,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通姦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姻關係外的第三人發生性行為,這種行為直接傷害婚姻,對家庭造成衝擊。主張「通姦除罪化」的人真正的目的是要求通姦非刑法化,認為通姦不該用刑法來處罰。他說,法律的制定應守住最低道德底線,有些道德認為錯誤的行為並沒有用法律來規範,例如說謊,但不代表說謊因此是對的。凡合於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規定都有存在的必要,以免傷害社會的善良風俗。
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4號指出,性行為的自由與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,不應強迫為之,但涉及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者應以法律提供保護。用法律保障婚姻、家庭的完整性,使破壞婚姻者受懲處是法的功能,和落伍與否沒有關係。柯志明說,聖經中使徒保羅明白揭示「二人成為一體」的理念說,婚姻關係裡,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,乃在丈夫;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,乃在妻子(林前七4),換言之,與人通姦者等於是隨意支配配偶才能主張的身體,去與他人發生性行為。
 柯志明教授指出,通姦行為不論在道德上或從聖經觀點看,都是錯的,有罪的。舊約的處罰是用石頭打死,今天法律雖不判死刑,但在刑法中規範並無不妥。通姦不僅影響夫妻情感,也戕害家庭。他強調,婚姻是上帝設立的,並非人任意發明的;生命有價值,是從婚姻來,珍惜生命者必定珍惜家庭。他呼籲基督徒,看重自己的責任,根據聖經傳遞婚姻的真諦,除非人徹底了解婚姻的價值,否則很難分辨何種行為會傷害婚姻。另一方面,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,國家有責任保護婚姻,刑法第239條不宜廢除。(柯志明教授專訪內容,請上Youtube.com/krtnews網站收聽。)

最後修改於 2013-03-20, 週三 17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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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乃神設立 通姦不宜除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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